21歲蘇姓男毒蟲106年底結識年僅14歲的國中少女小瑜(化名)。蘇見小瑜雖未成年,但身材姣好,2人交往2個月後,就把小瑜帶回新北市瑞芳區住處過夜。
蘇男將小瑜帶回家後發生第一次性行為,之後2個月間,以每週一次的頻率發生8次性行為,直到蘇因施用毒品於107年4月入監服刑為止。
判決指出,蘇男服刑2個月出獄後,小瑜突然離家出走與蘇同居,自此音訊全無,小瑜的父親見愛女遲未返家,報警協尋。
未料,小瑜在失聯4個月後產下一子,經婦產科通報,警方才找到小瑜、小瑜父親開心找到愛女,沒想到卻多了個外孫,當場傻眼,怒告蘇性侵女兒。
檢警調查時,蘇解釋,他們是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他並未強迫小瑜,是真心愛小瑜;小瑜也證稱她並未受迫,同意與蘇男發生性行為。
不過,小瑜未成年,檢方遂將蘇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起訴他。
法院審理時,計算蘇與小瑜發生性行為次數,除了蘇入獄前8次性行為外,蘇入獄後,在4個月間,又以每兩週一次頻率與小瑜發生11次性行為,合計共與小瑜發生19次性行為。
法院審理時,蘇有意與小瑜的父親和解,但遭到拒絕,法院遂將蘇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19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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