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之規定!
2. 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愈3年者,得單獨收養,但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始可。
4.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5.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養夫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分不相當時,不得收養。但是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的,則是可以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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