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細項!
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
審理期:仍須視各法院、承辦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有效期限: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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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5-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