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佐向詐欺犯「借」35萬後放水 依違背職務判刑5年
2020-02-05
原任職於新北市瑞芳警分局賴姓偵查佐負責分局詐欺業務,趁職務之便向正在偵辦案件的犯嫌「借」了35萬,在案件上刻意包庇特定人士,直到察覺已被檢察官追查才緊急還錢,最後被依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起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賴員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不法所得沒入。
檢廉調查,賴員偵辦毒品案件時,結識周姓車手頭,進而認識林姓男子,2017年4、5月間,碰巧接辦林男涉嫌的詐欺案件,卻洩漏案件偵辦進度給林男。林男則向賴員表示,希望他不要追查劉姓共犯。過了不久,賴員竟開口向周男「借款」20萬元,但周表示自己沒錢轉介由林男提供款項。林男籌集20萬後,交給周男請他轉交給賴員。
賴員於同年5月間,再向林男「借款」15萬元。林男向友人周轉,將錢交付給賴;但兩筆金額賴卻對於利息部分隻字未提,獲取不用付利息的不當利益。
賴員取得35萬元後,同年5月21日偵辦該詐欺案時,竟要求胡姓共犯不要供出劉姓男子;更未通知共犯劉男、邵女到案製作筆錄。隔了一個月,劉男因通緝案件被逮時,賴員也未規定製作詐欺案筆錄,此外涉案的邵女因毒品案件羈押在女子看守所,他也未曾借詢或聲請提詢,違背犯罪偵查職務,最後只移送胡男等3人。
事後,賴男發現自己被基隆地檢署調查,馬上透過周男聯繫林男的女友,歸還積欠的35萬元,期間共獲得不當利益1萬6445元利息。廉政署於前年4月在賴員的辦公室內也扣得他4萬5千元現金。
賴員則向法官表示,確實有向周男等人借錢,但自己是等到向銀行借貸的錢下來之後,就準備還錢。
法官認為,被告偵辦詐欺案件,明知邵女、 劉男均是共犯竟不予追查,收受20、15萬元借款而免付利息,兩者之間有對價關係,已觸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雖然事後知道自己被調查後,有將35萬元歸還,但依證人證詞證明,該筆費用是借款而非賄賂,故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不法所得1萬6445元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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