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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法律系男老師不檢點騷擾女下屬 依性騷擾防治法判4個月

2020-01-13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學法律系畢業並在補習班教課的鄭姓男子,竟知法犯法,趁機對女工讀生性騷擾,不僅襲胸還偷摸其大腿,事後還利用其主管身分傳訊給女方:「想找你吃吃豆腐做做色色的事情」;台北地院認為鄭男不斷性騷擾女下屬,導致女方身心俱疲,依性騷擾防治法判他4月徒刑、緩刑2年,他須賠償女方10萬元確定。

去年1月初至22日,鄭男在補習班教室內,見女工讀生穿著短褲,露出修長美腿,竟趁機偷摸對方大腿;同月22日下午5點多,又趁女方正在教室內檢查檔案時,乘其不備,偷伸手指戳女方的胸部。

女工讀生不滿遭侵犯,出言制止後,鄭男僅「休息片刻」,不久又站到女方的右側,突然伸出右手環抱女方的腰部,事後還傳多則訊息騷擾女方,提及:「都想親你一個了」、「想找你吃吃豆腐做做色色的事情」、「下次再犯,就讓我做些色色的事情啊」、「讓我吃吃豆腐,啥都好說」等字句,導致女方身心嚴重受創,經就診罹患急性創傷後壓力疾患。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鄭男事後傳LINE向女方承認犯行,偵審期間也都認罪,被依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原考量他沒前科,依2個性騷擾罪判他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但他卻遲未與女方聯繫討論後續賠償事項,被檢方認為沒和解的誠意,以簡易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

台北地院認為,審酌被告雖然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但他身為上司,不思端正己行,竟屢次性騷擾女下屬,顯見兩性平權觀念顯有偏差,無視在職場上對於女性地位的尊重,自我控制能力欠佳,且於女方出言制止後仍猶為之,顯不尊重他人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改由合議庭宣判,改判他4月徒刑、緩刑2年,他須賠償女方1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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