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請律師聲請公設-聲請指定辯護人狀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0-1.html
何種案件可請求公設辯護律師協助!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因此符合上述要件者,可向法官、檢察官聲請指定辯護人協助,如為強制辯護案件,法官或檢察官則會主動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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