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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男友3歲兒 女二審仍判12年6月

2019-09-26

引用來源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E6%89%93%E6%AD%BB%E7%94%B7%E5%8F%8B3%E6%AD%B2%E5%85%92-%E5%A5%B3%E4%BA%8C%E5%AF%A9%E4%BB%8D%E5%88%A412%E5%B9%B46%E6%9C%88-095635844.html

女友虐打孩子一審判決出爐

劉姓女子虐打同居人的3歲兒子致死,一審判刑12年6月。高院認為,劉女只打同居人小孩,不打親生小孩,顯見辨識力未顯著降低,請求輕判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國105年1月間,劉姓女子與男友及男友的4歲女兒、3歲兒子同住,劉女與男友另育有2名小孩,2人案發後結婚。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105年2月13日,劉女因懷孕情緒不佳,不滿被害男童無法自行如廁,持長柄毆打男童。

105年2月14日,劉女持續捏掐男童雙頰,再徒手推打男童左側肩膀,男童倒地,頭部左側前額撞擊房間條狀地板,翌日呼吸不順,經劉女送醫急救,仍因顱內出血引發神經性休克不治。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判處劉女10月、12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劉女上訴辯稱,因懷孕產前焦慮,導致辨識力、控制力降低,請求判決不罰或減輕其刑。

二審認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鑑定指出,劉女辨識力、控制力未顯著降低,此外,劉女坦承只打同居人小孩,不會打親生子女,可見劉女辨識力、控制力並無顯著降低。

二審判決指出,男童當時年僅3歲、疑發展遲緩,劉女無視於男童身心發展狀況,只因男童無法自行如廁、未能將食物吞嚥完畢等原因,而未能控制情緒進而施暴,實超過人情之常,不足以引起同情,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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