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虐打孩子一審判決出爐
劉姓女子虐打同居人的3歲兒子致死,一審判刑12年6月。高院認為,劉女只打同居人小孩,不打親生小孩,顯見辨識力未顯著降低,請求輕判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國105年1月間,劉姓女子與男友及男友的4歲女兒、3歲兒子同住,劉女與男友另育有2名小孩,2人案發後結婚。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105年2月13日,劉女因懷孕情緒不佳,不滿被害男童無法自行如廁,持長柄毆打男童。
105年2月14日,劉女持續捏掐男童雙頰,再徒手推打男童左側肩膀,男童倒地,頭部左側前額撞擊房間條狀地板,翌日呼吸不順,經劉女送醫急救,仍因顱內出血引發神經性休克不治。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判處劉女10月、12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劉女上訴辯稱,因懷孕產前焦慮,導致辨識力、控制力降低,請求判決不罰或減輕其刑。
二審認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鑑定指出,劉女辨識力、控制力未顯著降低,此外,劉女坦承只打同居人小孩,不會打親生子女,可見劉女辨識力、控制力並無顯著降低。
二審判決指出,男童當時年僅3歲、疑發展遲緩,劉女無視於男童身心發展狀況,只因男童無法自行如廁、未能將食物吞嚥完畢等原因,而未能控制情緒進而施暴,實超過人情之常,不足以引起同情,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