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酒駕男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45歲)在去年11月23日晚間11時許,開車從潭子區雅潭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雅潭路2段、大豐路1段交岔路口時,陳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酒後違規闖越交岔路口的蔡姓男子,蔡遭撞擊後有顱腦損傷、胸腹部挫傷、下肢骨折等傷害,蔡在隔日零時許宣告不治,經抽血換算酒精濃度,蔡的酒測值達每公升1.02毫克。
陳遭警方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陳承認涉案,台中地院認定陳自白犯行,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定陳在車禍事故發生後,向據報前來處理尚不知肇事人為何人的警員承認肇事,並願接受法律審判,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依法得減輕其刑,另外,陳因行車有過失,造成蔡死亡,但考量到蔡對車禍發生,也有違規闖越交岔路口的過失,雙方因賠償金額多寡的認知差異,無法達成和解。
台中地院綜合考量後,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因蔡妻認為一審量刑過輕,且陳迄今未與家屬道歉,達成和解,提出上訴,台中地院二審認為原審量刑不無違誤,且蔡被撞地點距離行人穿越道仍有1公尺,不符合加重其刑的要件,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