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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4年間,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潤餅攤商,發現潤餅皮含有二氧化硫與甲醛等有害物質,循線追查出潤餅皮製造業者及添加物來源存德原料行,並查出乾果行、蜜餞業者、豆芽菜業者也使用非法添加物。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址設彰化縣的存德工業原料行自90年起,陸續販售俗稱鹽丹的氯化鈣與工業級重亞硫酸鈉,幫助蜜餞業者讓水果醃漬時不易腐爛。
存德原料行另販賣有害健康的吊白塊給潤餅業者,讓業者做出顏色白、不易變質的潤餅皮,也販售保險粉給豆芽菜業者,幫助消毒、漂白豆芽菜。
二審指出,潤餅皮、蜜餞、乾果行、豆芽菜業者或因聽從老師傅、家中長輩經驗傳承,或基於貪小便宜、投機取巧心態,而添加工業級、非可供人食用的添加物,影響廣大消費者。
二審審酌,食品業者6人歷經偵審應無再犯之虞,分處7月到1年6月不等刑期,均宣告緩刑,另各支付公庫60萬元到130萬元不等金額,並沒收犯罪所得。
此外,二審認為,劉舜仁及其妻子、兒子、員工明知食品業者購買工業級添加物是為了製造、加工食品,仍提供助力,依食安法幫助違反食安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等罪判刑,除劉舜仁判刑2年未獲緩刑,其餘均獲緩刑,妻兒共需支付公庫130萬元。
案經劉舜仁等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