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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討債糾紛開車撞毀對方車 法官認定正當防衛判無罪

2021-06-20

圖/記者林嘉東攝

陶姓男子討債不成,反遭對方打傷,開車脫困,卻又見對方駕車擋在前方,情急之下駕車衝撞對方的車子,被檢方依毀損罪嫌起訴,但基隆地院認為,陶男駕車衝撞對方車子,屬合法正當防衛行為,判處陶男無罪;可上訴。

陶姓男子不滿吳姓友人欠他錢不還,一欠就是2年;前年2月間,他開車載妻子至吳家討債時,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經吳兄出面嚇阻後,陶才與妻子駕車離去。

未料,吳不甘被打傷,撂來謝姓、劉姓友人助勢;其中,吳、謝撿起路旁石塊,朝駕車離去的陶男丟擲,砸壞陶車的前擋風玻璃。

劉姓男子則另駕車擋在吳家下方的獅球路44巷口;陶見狀為脫困,駕車撞開劉男的車後,失控撞上左側社區外牆卡住。

劉男不爽愛車被撞,持鋁棒砸壞陶前擋風玻璃,再把陶拖出車外,與吳、謝等人痛毆陶,致陶頭部、手臂、腰部等多處挫傷,牙齒4顆斷裂;陶妻的手、腿等處也有多處瘀傷。

吳、謝、劉等3人被檢方依傷害罪嫌起訴,陶則被檢方依毀損罪嫌起訴。

法院認為,吳等3人在巷道內公然砸車、施暴,目無法紀,依傷害罪分別判處吳、謝與劉各6月、4月與5月徒刑。

至於,陶被控毀損罪部分,法院認為,陶駕車先衝撞劉車的左前車頭後,再衝撞左側社區外牆卡住,足證當時情況甚為緊急。

陶見妻遭遇生命、身體、財產緊急危難,有逃離現場的必要性,才駕車衝撞劉車,屬不得已的行為,加上,2車碰撞位置並未嚴重毀損,足證2車碰撞力道尚非劇烈。

合議庭因此認為,陶男駕車衝撞壞劉的車,陶所為屬合法的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行為,判陶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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