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源、燃料兩證合一
強化民眾"知"的權利
民眾意見作為核發許可證之參考
環保署空保處長蔡孟裕表示,81年空污法修正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制度,82年5月7日訂定管理辦法,以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之準據。由於許可制度係透過預先審查機制將空污法相關規定納入許可證管理,執行至今業者常反映審查原則不清、來回補件,還有各縣市的審核標準不一,環保署將「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四大重點,包括建立許可證審查全國一致性原則、落實資訊公開、強化技師簽證功能及加強簡政便民措施。
許可證審查標準 全國一致性
蔡孟裕表示,目前列管有效許可家數7846家、有效操作許可證10680張,約有275家公司場所共304張有效生煤許可。每年約有600件新設許可申請案,未來將建立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平台,採全國一致性的審查原則,包括新增形式審查,資料不足者不受理;技師簽證案件免技術審查,移送懲戒者不適用;避免無謂的排放檢測,可採替代方案取代檢測;審查意見以一致性為原則;展延不得變更許可內容,不得逾越空污法相關管制規定。
審核機關應將許可申請文件登載於公開網站,落實資訊公開,並將民眾意見作為許可證核發之參考,落實資訊公開原則並利民眾參與。
此外,空污年排放量小於1公噸之小規模業者,可採行簡易許可申請程序,以往類似申請約需6個月時間,新制實施之後預估3個月,簡易型案件約2個月,提升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