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擔保金必須先請法院通知當事人 聲請假執行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因此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後段規定,聲請貴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貴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利聲請人取回擔保金,實感德便。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russiabrideagency.com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
聲請假執行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因此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後段規定,聲請貴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貴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利聲請人取回擔保金,實感德便。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russiabrideagenc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