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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

2020-02-04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html

拿回擔保金必須先請法院通知當事人

 
聲請假執行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因此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後段規定,聲請貴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貴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利聲請人取回擔保金,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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