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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龜速」被罰 男辯20年老車加速不快

2019-11-14

引用來源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976906

  • 國道龜速

    遭開罰

    行政訴訟無效

    辛姓男子開車以時速96公里行駛國道三號北上175公里的內側車道,因「龜速」行為被開罰3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當時要超車,但20年老車加速不快;但法官檢視警方採證6秒行車畫面,認為已有足夠時間讓辛男加速,但行駛內線的辛男,仍與行駛於中線的車輛一前一後保持距離,沒有超車,認定裁罰無誤,駁回辛男之訴。

    辛男於今年5 月14日下午1點35分,行經國道三號北上175公里處,被國道七隊員警以雷射測速儀,測得他以時速96公里行駛內側車道,被警方逕行舉發「同向三車道 ,內側為超車道,小型車車速96公里(經科學儀器測定),低於最高速限110 公里行駛內側車道」之違規,被新竹監理所苗栗監理站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辛男收到罰單,不服提行政訴訟,稱因中線前車太慢,他需要超車,正加速中,但他20年老車加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加到時速110公里,主張自己沒有違規,聲明撤銷處分。

    但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光碟,發現辛男於警方採證過程6秒,與中線車道之車輛始終保持大致相同之距離、始終未超越中線車道之車輛,且當時高速公路路況正常未阻塞,法官認為,辛男已有相當時間可進行加速,但卻與一般超車之行為顯有不同,不採信辛男超車辯詞。

    且法官認為,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明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辛男駕駛小客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違規行為明確,裁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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