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事實及理由
二、目前兩造正提起終止 748 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訴訟中,相對人竟然拒絕聲請人探視兩造之子女。
三、爰依民法第 1089 條、1089 條之 1 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中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 1055 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將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交由聲請人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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