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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家事聲請狀(聲請臨時會面交往-終止關係訴訟進行中-748號解釋施行法)

2020-02-21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html

家事聲請狀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於民國○○年○月○日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 施行法」)第 4 條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有一(子/女),即○○○為□原告(□被告)之親生子女,經□被告(□原告)收養,此有庭呈之戶籍謄本一份,可資參照。
二、目前兩造正提起終止 748 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訴訟中,相對人竟然拒絕聲請人探視兩造之子女。
三、爰依民法第 1089 條、1089 條之 1 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中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 1055 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將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交由聲請人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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