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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行政訴訟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2020-02-10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1-1-3-20.html

為聲請回復原狀事

 
一、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在康復出院的 1 個月以內,以本狀向貴院提出回復原狀的聲請,遲誤起訴期間亦未超過 3 年,茲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件(說明:請釋明遲誤期間的原因及消滅時期)及起訴狀(說明:因遲誤起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起訴),請貴院准許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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