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聲請回復原狀事 一、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在康復出院的 1 個月以內,以本狀向貴院提出回復原狀的聲請,遲誤起訴期間亦未超過 3 年,茲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件(說明:請釋明遲誤期間的原因及消滅時期)及起訴狀(說明:因遲誤起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起訴),請貴院准許回復原狀。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russiabrideagency.com 行政訴訟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一、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在康復出院的 1 個月以內,以本狀向貴院提出回復原狀的聲請,遲誤起訴期間亦未超過 3 年,茲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件(說明:請釋明遲誤期間的原因及消滅時期)及起訴狀(說明:因遲誤起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起訴),請貴院准許回復原狀。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russiabrideagenc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