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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狀

2020-02-13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2-1-2-20.html

權利人沒有在30日內起訴,相對人可請求撤銷該裁定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2 條第 5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 條第 1 項準用同法第 22 條第 5 項規定,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 30 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相對人向貴院聲請對於本案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處分,已經貴院以○○年度○○字第○○○號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該裁定已於民國○○年○月○日送達相對人,但相對人未於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起訴(甲證 1),故依法聲請裁定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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