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無法再被信任-立刻提出民事通知終止委任狀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1.asp
當委任人已無法再被信任!可提出終止
委任契約本質上係以雙方之信賴關係為基礎,具有相當高之專屬性,當委任人對於受任人之信任有所動搖時,自不得強求委任人繼續委任,故委任契約中雙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此亦為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之由來。是委任人既得指定委任事務之授權範圍,且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自亦得隨時為委任事務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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