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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島眼鏡疑侵占加盟店營收案|特別背信與業務侵占的法律深度解析

2025-09-26

引用來源網址:tw.news.yahoo.com/寶島眼鏡爆侵占-副董疑吞加盟店數千萬-500萬交保-234023420.html

檢調兵分 22 路搜索並約談 9 名被告,疑涉將加盟店部分營收自 2015–2021 年挪入可控帳戶,金額約數千萬元;副董事長 500 萬元交保、總經理 300 萬元交保,包含多名主管各 1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本文以證交法「特別背信」、刑法「(業務)侵占」與公司治理視角解析。(事實以偵查結果與判決確定為準)

事件重點
  • 涉案對象:上櫃公司寶島光學科技(寶島眼鏡)高層。
  • 主要情節:疑自 2015–2021 年將「部分加盟店營收」轉入個人可控帳戶,金額「數千萬元」。
  • 程序進度:檢調搜索 22 處、約談 9 名被告與 9 名證人;諭知 500 萬/300 萬/1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
  • 可能法條:證交法 §171 特別背信刑法 §335 普通侵占刑法 §336(業務侵占)洗錢防制法等。

公司發布重大訊息:營運正常、配合偵辦。 

 
一、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
法條 核心構成 法定刑/重點
證券交易法 §171 I 3(特別背信)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一定金額。 3–10 年,得併科高額罰金;重者 7 年以上起跳(獲利達門檻)。學理與實務長期討論其構成與共同正犯界線。 
刑法 §335(普通侵占)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5 年以下、拘役或罰金;未遂亦罰。 
刑法 §336(業務侵占) 基於業務機會或基於職務持有之他人財物而為侵占,評價重於普通侵占。 實務歸類為較重處罰範疇(身分加重);常見於企業內部財務/收款管理挪用。
洗錢防制法 如涉不法所得移轉/掩飾,可能另生洗錢評價。 與本案若干報導並列為檢方調查方向。 

報導指出,檢方以特別背信為主軸命交保;同時,若情節屬「利用職務之便」將加盟店營收移轉至個人可控帳戶,亦可落入業務侵占評價。各罪名間可能競合,實務上由檢察官就行為態樣、身分、損害額度與故意程度選擇適當法律評價。 

二、事實爭點:從「加盟店營收」到「公司資產」的法理路徑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加盟店營收是否屬於公司或加盟商之財產性利益、何時成為公司可處分之資產、以及高層是否就該資產具有管理/處分權限。若營收按契約應先匯入某一「資金池」或「對公帳戶」再分配,則提前或迂迴挪入個人可控帳戶,將形塑「違背職務」「侵占公司資產」等要件;反之,若契約明定某些款項屬加盟商先行持有或有其他結算機制,被告可能主張「並非公司資產」「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或「會計流程爭議」等抗辯。

實務上,檢方會從帳務流向、POS 明細、合約條款、對帳紀錄、內部授權與決議等拼湊資金流。若存在「分拆入帳」「繞過公司帳」或「以個人戶充當結算戶」等跡象,將強化不法意圖的推認;反之,若能提出合規授權與合理商務目的,則影響罪責評價與量刑。

三、交保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風險控管的程序意義

報導顯示,副董事長 500 萬元、總經理 300 萬元交保,7 名主管各 10 萬元交保,並全數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交保金額反映案件涉案金額規模、職位影響力、可能滅證或串證風險等因素。限制出境出海與限制住居,目的在確保到庭降低證據風險;若後續違反義務(如規避偵查或聯絡被限制對象),檢方仍可聲請撤保或改採較強制措施。

提醒:交保≠定罪;案件仍在偵查,須以起訴書與法院判決為準。

四、量刑與法益評價:特別背信 vs.(業務)侵占

特別背信屬資本市場秩序保護型犯罪,對象限於「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重點在「違背職務或侵占資產」致公司損害達門檻;法定刑 3–10 年,並得併科高額罰金,若獲利達更高門檻,最低本刑上升。實務與學理仍就其構成(如損害額認定、職務違背的界線、共同正犯)有爭論,裁判說理密度通常甚高。

(業務)侵占則從「持有關係被信賴化」切入:行為人原本合法持有,但逾越使用範圍或據為己有,侵害委託人或所有人利益;身分加重(基於職務/業務)使其處罰較重,反映社會對職務信賴的要求。 

量刑上,法院會整合:金額規模、期間、被害人數/影響層面、職務主導性、是否和解賠償、坦承與否等。若另涉洗錢,會再評量資金流與掩飾行為。最終,兩罪可能因保護法益重疊而競合,由法院在判決中釐清評價範圍與想像競合或實質競合的處理方式。

五、加盟體系的合規風險:契約、金流與內控

加盟體系常採「總部對公收款—結算—撥返」模式;若營收先入總部,再依比例給付加盟商,對公帳戶與結算流程的內控尤為關鍵。風險點包括:私設帳戶、分拆入帳、繞過 ERP/POS、以個人戶暫收等。建議:

  • 契約層面:明定收款主體、結算時點、保管與撥付義務、對帳週期與違反處置。
  • 金流層面:指定專戶、二線審核、對帳留痕、分級授權、超額警示。
  • 治理層面:稽核抽查、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監督、重大異常即時通報。
  • 證據保存:POS 明細、退款/折讓單、匯款憑證、對帳表與內部會簽流程。
六、比較與借鏡:資本市場的「高信賴」犯罪

特別背信的核心在於濫用公司信賴與職務權限;相較一般侵占案件,其社會法益外溢至投資人保護與市場信賴。因此實務近年傾向在「高階管理階層涉案、金額龐大、期間長、組織化操作」時,採較嚴正的量刑與從嚴的保全措施(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以維護一般預防。

 
結論:程序走向與企業合規的雙重課題

就目前公開資訊,檢調已完成第一波搜索與約談,並命各被告交保與行動限制;後續將圍繞資金流向、營收權屬、職務權限與授權展開補強偵查。若損害額與身分構成符合特別背信要件,量刑風險可能顯著;若僅落入(業務)侵占範疇,則依刑法規定評價。企業端則應藉此檢視加盟金流、對公帳管理與稽核制度,降低「人為繞過內控」造成的刑事與聲譽風險。

聲明:本文依公開報導與法規資料整理,非就個案事實之終局認定;實際罪責以檢方起訴事實與法院判決為準。

資料來源(擇要):Yahoo 新聞與即時媒體對本案之事實報導(搜索 22 處、9 名被告、500/300/10 萬元交保與限制措施;涉特別背信、侵占、洗錢等)
法規與實務參考:刑法 §335 普通侵占、§336(業務侵占)之立法與解說;證券交易法 §171 特別背信之構成、量刑與共同正犯討論(司法/學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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