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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無罪
檢方指出,陳姓被告明知高雄市左營區合群新新村,自2017年6月9日起,已由原眷戶畢男點交收歸國有,而由海軍陸戰隊指揮部軍眷服務組管理,指揮部並在建物大門及側門張貼公告且上鎖。
陳卻於隔年2月上旬某日,因見該建物無人居住,未經管理人員同意,涉嫌擅自侵入居住;另被告徐男、于男則皆為被告陳友人,也未經管理人員允許,前往探訪陳男時,被指揮部巡管人員查獲送辦。
陳男辯稱,不是故意要侵入該建物,當時因為寒流來了,要找地方住,他有打電話給畢說要借住,也有向轄區員警報告,不得已才進去;另徐男、于男則均指稱,只是去送食物給陳吃,並沒有看到建物大門上有張貼公告或上鎖,3人均否認犯行。
橋頭地院判決陳等人無罪後,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調查,該建物內部及緊鄰的處所當中,沒有設置供所屬人員在內居住或停留辦公、駐守的空間,僅有派人在合群新村內行走式巡邏,被告陳等人未經管理人員同意進入,雖違反公告內容,但並未造成住戶安寧權遭侵擾,認定罪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