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引用來源網址: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9338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社幼一字第1102649542號函
法規體系:社政類
一、依據行政院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八點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扶助對象為戶籍設置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無戶(國)籍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經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工人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並符合資產規定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訪視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須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第一項各款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資產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本府社工人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人員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得以訪視報告為審核依據,不受下列各款之限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公告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
(二)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公告現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三)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失業,須檢附勞保加退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若為無雇主失業者,經村里幹事調查確為屬實,由村里辦公室出具證明。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傷病,須檢附重大傷病卡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為診斷證明書,則需由地區醫院、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開立,並敘明短期內無法工作。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失蹤,係指失蹤達六個月以上,須檢附當時報案協尋相關證明文件,與最近協尋狀況之查詢文件。
第三項各款所稱全家人口,係指本人、配偶、子女及實際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若有同址多戶之情事發生,須確實詳查,依前述規定計算人口、收入及資產。
三、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表件:
(一)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於當月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應造冊連同申請文件於當月二十日前送達本府(以收文日為準),經複審符合規定者,核定自當月份起補助;十六日以後提出或公所未依限送達者,核定自次月份起補助。
2.本府將核定名冊函覆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3.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撥款入帳。
(二)應檢附表件(請依順序裝訂)
1.申請表。
2.切結書。
3.兒童(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若非轉入兒童帳戶請附上切結書)。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註冊證明文件。
5.足資證明有第二點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ㄧ相關文件。
6.最近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
7.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三)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情形,並列為本府保護個案者,得由本府 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人員協助,備齊相關表件,逕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四、符合本項補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但經本府社工人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人員實地訪視評估後,如有延長必要者,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本府社工人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脆弱家庭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若已領取政府其他生活扶助且每月未超過新臺幣三千元,得核予補助差額。
六、申領本項補助之家庭,應接受本府社工人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人員訪視關懷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人員納入評估。未配合前述規定者,則停止補助。
七、受扶助之兒童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扶助期間年滿十八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
八、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領取緊急生活扶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生活扶助外,並得視情節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