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發生超商店員提醒客人戴好口罩,卻慘遭對方徒手強挖眼睛的駭人案件,引發社會譁然。
律師林智群就痛批,「挖眼,可惡指數100」,但也忍不住嘆,如果行為人「無罪責」,就不構成犯罪,沒辦法進行處罰,呼籲立法委員們把刑法第87條修一下,不要只靠打架搏版面。
屏東高樹鄉新南勢超商,一名男子26日走入店內消費,當時20多歲的女店員好意提醒他將口罩戴好,怎料對方卻突然失控,徒手強挖女店員眼睛,造成對方可能失明。對此,林智群29日在臉書發文寫道,「挖眼,可惡指數100」,但他也無奈表明,如果行為人無罪責,「那就是100*0 = 0,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若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致不能辨識是非或控制行為者,就屬無責任能力而不罰。而根據同條第2項,若因此造成辨識或控制能力的減弱,即屬限制責任能力,就可以為減刑。換言之,若被判定是無責任能力,就必須為無罪判決,若被判定是限制責任能力,也多可為減刑,致不會被判處死刑。
林智群指出,刑法理論就是這樣,刑法規定就是這樣,法律沒辦法對「無罪責的人」進行處罰,只能強制監護,「麻煩的是,那個監護期間最長是5年,就算是這個人還沒醫療好,還是有風險,時間一到,監護機構只能放人,他還是繼續在社會上趴趴走。」
林智群最後也強調,立法委員們與其在那裡打架搏版面,「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這次真的是87)修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