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
引用來源網址: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215/ch05/type1/gov40/num12/Eg.htm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40913A號
法規體系:行政運教育部體育目
依 據: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 第二屆運動彩券之發行(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體委綜字第一○一○○三二一七九一號第二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公告壹、四(五)規定辦理:
(一) 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以下簡稱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
(二) 責任準備金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於發行期間屆滿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撥入盈餘專戶。
二、 自第三屆運動彩券之發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一) 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但責任準備金專戶連續三個月結算餘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三十億元時,發行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降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最低至百分之零點三;調降後之每月依調降比率前、後各別計算責任準備金額間之差額,撥入盈餘專戶;責任準備金專戶當月結算餘額不足三十億元時,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調升回百分之零點五。
(二) 責任準備金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於發行期間屆滿結算後如有賸餘,應移撥入下一屆運動彩券責任準備金專戶。
部 長 潘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