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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助教偷吃未成年少女 家長憤而提告 依猥褻及性交罪判2年

2020-02-20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19歲李姓補習班助教,去年5月間,8度帶在補習班結識的12歲少女小美(化名),回到自己住處,除了親她的胸部、要求口交外,甚至以生殖器磨蹭她的下體,小美家人事後發現小美手機內竟有談論性交訊息,氣憤提告;由於李男認罪,並表示願意賠償36萬元達成和解,新北地院因此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及性交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3年。

檢警調查,李男因擔任補習班助教而結識小美,但去年5月間,他竟8度帶著小美回自己的住處,除了親吻她的胸部、要求口交外,甚至以生殖器磨蹭她的下體。

小美家人事後發現小美手機內竟有色情訊息,追問後報警處理,李男坦承犯行,表示願意賠償36萬元,最終達成和解。

合議庭認為,李男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而給予緩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李男當時年僅19歲,年紀尚輕,犯後坦承犯行,在家人協助下願意賠償36萬元和解,可見他已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尚有悔意,未來仍有可為,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李男勢必入監服刑,實在失之過苛,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有「情輕法重」之情,因此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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