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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九州娛樂城法院傳票,被法官認「不具公開性」判無罪

2024-06-12
近期,九州娛樂城的一起法律爭議引起了廣泛關注。本文將深入探討此案件的背景、法庭過程及其對博弈行業的影響,並分析法官對「不具公開性」的判決理由。
 

收到九州娛樂城法院傳票事件


桃園一名李姓男子自2015年底起在「九州娛樂城」網站註冊成為會員,涉嫌在該平台上玩百家樂並進行賭博。此事被警方發現後,李男遭到檢方依照賭博罪進行起訴。然而,在桃園地方法院的審理中,法官認為李男所參與的網路賭博屬於封閉型賭博行為,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進行,不符合賭博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法庭過程

法院進一步指出,李男通過網路參與賭博,其活動範圍限於特定的人群之間,對外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封閉性,其他人無法知悉其賭博活動的具體情況。由於其賭博行為並未發生在對外開放或易於公眾進出的場所,因此案中的行為確實「不具公開性」。
 

|法官的判決

根據刑法第226條第一項,賭博罪的處罰僅限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進行的賭博行為。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最終裁定李男無罪,但此判決仍有上訴的可能。全案待最終審判結果確定。
 

什麼是賭博罪?賭博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賭博罪的法律依據來自刑法第266條至第270條,針對賭博行為的處罰涉及賭客及賭場經營者:

 ▪︎ 賭客
根據刑法,賭客的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進入的場所進行賭博並意圖獲得財物的行為。這個罪名是否成立,可能與賭博金額的多少有關,而不因贏錢或輸錢的結果而異。

 ▪︎ 賭場經營者
對於賭場經營者的法律規範,無論是實體的公共場所還是線上平台,只要有營利的意圖,無論是透過通訊軟體或是設立賭博網站營運,都將依據刑法第268條視為提供賭場或組織聚眾賭博的行為,構成相應的罪責。
 

|賭博罪的成立條件


根據相關法條,賭博罪的成立要件可以劃分為以下三點:


▪︎ 具有賭博行為:該行為必須包含不確定性因素,即輸贏完全由偶然的機率來決定,無法事先知道結果。重點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行政機關是否公告查禁相關機具。

▪︎ 在公共場所賭博:為了防止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只有在公開場合進行的賭博行為才會構成此要件。

▪︎ 有賭博的財物:行為人透過賭博行為獲得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如果所賭之物僅為娛樂用途且價值不高,則不屬於處罰範圍。是否構成賭博的判斷,依據是普遍社會的觀念,例如與朋友玩猜拳輸了請客吃飯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賭博罪。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
 

賭博罪罰多少?會被關嗎?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不論是實體賭博還是線上賭博,涉及賭博行為的人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而對於那些意圖營利並提供賭博場所的經營者,依據刑法第268條的判斷,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從這個規定來看,網路賭博的刑責根據個人的角色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普通賭客,根據刑法的規定,其行為被視為輕微罪行,通常不會被實際羈押。



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的台非字第174號判決,一案涉及九州娛樂城的賭博行為未被認定為賭博罪成立。原因在於玩家通過個人帳號和密碼進行的賭博活動屬於私人性質,過程中未公開,外人無法得知簽注細節,因此不符合法條所定義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範疇。

然而,隨著賭博法的修訂,根據高等法院109年度的原上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若玩家透過網路參與博弈遊戲並獲得可兌換為金錢或實物的虛擬財產,這種行為由於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影響,即被認定為博奕罪。

相對地,如果玩家在國內合法運營的線上博弈遊戲網站中購買點數卡並儲值至遊戲中,僅用於繼續參與賭局、購買虛擬角色或寶物等,則不會構成網路賭博罪。

最後,九州娛樂城此次事件的判決,不僅是對該平台自身的一次法律勝利,更是整個線上博弈行業法律規範的一次重要考驗。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線上活動的普及,法律體系也需不斷更新,以應對新興行業的挑戰和變化。此案的結果可能會成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參考依據,對於線上博弈行業的合法性與監管提供新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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