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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判決定讞
判決指出,從軍2年多的林姓女上士,駐防於台北忠烈祠旁的大直憲兵裝步239營,擔任警務士,2017年9月15日在營區擔服早上8時至晚間8時的機動待命班長。
林女當天上午未經報請長官核准,即離開機動待命室,先至營區戰情室處理軍醫體檢業務,之後兩度返回女官寢室上廁所,中午12點半至1點甚至在寢室停留半小時;士林憲兵隊將她依涉嫌違反軍刑法「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嫌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起訴。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林女雖有告知待命班副班長,但未告知主官,就擅自前往業務單位處理業務,並返回女官寢室如廁、午休,違反待命規定,考量她一時失慮初犯,鑑於軍隊培養人才不易,輕判拘役20天、緩刑2年。
林女一審判有罪後,隨即退伍,黯然結束軍旅生涯,但為證清白,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二審日前認定,營區對於林女離開待命室前,應該徵得那些長官的核准,說法並不一致,且「擅離勤務所在地罪」是指擅離其應服勤的勤務所在地,但營長證稱,整個營區都是待命班的勤務範圍,合議庭認為這代表她值勤範圍並不限定於待命班,縱使她為了其他公務、或如廁需求而暫時離開,是否構成犯罪,仍有疑義,況且檢察官也未舉證證明她有擅離職守的犯意及事實,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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