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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光明:防逃新制上路 派出所挺得住嗎

2019-10-04

引用來源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911/1631327/

派出所的繁重工作,在《刑事訴訟法》防逃新制上路後,恐又多添一項。多年來,即使在欠缺法源的情況下,警察也早已被要求執行「未羈押被告之定期報到」。根據《蘋果日報》引述的資料顯示,自2008年至2018年的11年間,共有8861個案件獲交保後被要求到派出所報到,若以人數計則至少上萬人次。新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巧妙地以「可要求被告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之方式取得法據,要求派出所執行該項工作。這些一般民眾鮮少注意,但其他政府機關卻習於以各種力量增加派出所工作的現象,背後隱藏著巨大的而深沉的問題,最終都將表現在民眾權益的損傷上。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近日,在與第一線警察同仁討論過程中發現,學術中所談如何以理性決策,規劃派出所勤務,以使有限警力發揮最大效益的理論,其實已脫離實務!譬如:理論上應統計出派出所可以運用的警力資源總時數,然後根據問題輕重緩急,妥善規劃分配值班、勤區查察、交通整理、擴大臨檢、熱點巡邏……勤務,但全國各地的資深同仁一致反映:只要有維護政治人物安全的特勤,其他勤務全部暫停。簡單說,權力系統扭曲了派出所勤務的正常運作。

如此結果,造成以下現況。一位朋友因疑似侵占與詐欺被害案件,在區公所免費律師的諮詢及建議下到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助,但派出所警察卻因其他公務忙得不可開交,向他說明可能無法成案,而勸其離開。朋友求助無門的心情可以體會,然在派出所勤、業務壓到警察喘不過氣的情況下,警察尋求生存的法則,亦不難理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政府無止盡地增加派出所工作,終致影響其治安基本工作的履行。

2年前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洞察了以上問題的嚴重性,提出藉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控制專案數量,降低績效制度缺失,以使派出所回歸治安工作基本面。然而,警察許多專案與績效措施,乃至類似防逃新制的要求,多由其他政府機關而來,經警察體制層轉向下到達派出所,政治人物、其他機關、社會大眾等都以為政府做了決策以後,派出所將會全數執行,然經數十年實務可行性觀察的結果,這些政策被落實的可能性不高,理由無他,派出所欠缺落實如此眾多事項的能量。

解決之道有二,其一,包括院檢在內的各機關應培養自己的執行力,力行法治國家的脫警察化,在各政府部門成立秩序機關,落實執法,以強固政策網絡。但長年以來這樣的呼籲終是狗吠火車,制度的壓力使我們必須務實面對社會大眾對警察的期待。

可思考的另一條路是,警察,尤其派出所,應增加其人力與資源。警察機關接下來要面對婦女團體強力訴求的跟騷業務,其調查與處理均需龐大警力,分局與派出所專業人力必須強化,否則又多一件口號式的政策。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方法是有的,大法官在760號解釋中曾指出,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採取適當措施解決警察組織內已通過三等特考的基層人員之問題,目前這些人員陸續在警大受訓,根據計劃,訓後卻無法順利派補巡官,該等同仁已尋求救濟管道,行政機關若能本大法官解釋意旨,會同考試院討論,擴大巡官員額,增補警力,則警察落實相關政策的能量將可大幅提升。鐵路警察李承翰遇刺殉職事件後,總統應允,要錢給錢,要人給人,此其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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