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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助理費 前竹市議員李黃錦燕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4年定讞

2020-01-22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國民黨籍前新竹市議員李黃錦燕,被控從二千年起,利用人頭虛報議會補助的助理費,十年間詐領九百卅二萬元;一審重判十年,二審改判八年,更一審逆轉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更二審去年八月再次逆轉,認定李黃錦燕犯四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合併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確定要入獄,法院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李黃錦燕曾是新竹市第三至七屆的四連霸市議員,任期至二○一○年二月結束,後來競選連任失利。判決指出,李黃錦燕從二千年起,陸續利用人頭向議會申報九名助理,領取議會補助的每人每月四萬元助理費,人頭包括她丈夫李榮勝診所的護士,還有保母、縫紉工、還有她兒子,而實際聘請的三名助理每月只領兩萬元,勞健保還得自付。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李黃錦燕辯稱,聘用的助理都有實際擔任助理,助理費都是付現金,有些助理覺得「錢給得太多」,希望她用一部分做公益,或當做服務處開銷,「所有錢都是助理同意奉獻」,強調公益付出遠大於請領費用;但法官認定她以人頭助理、短報薪資方式詐領補助,犯後狡辯,重判十年。

更二審去年八月改判四年,案經上訴,最高院昨認定,更二審已依證據詳述判決理由,並說明為何不採信辯詞,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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