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65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琦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琦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對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在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經受刑人於民國114年9月3日具狀到院表示「承認錯誤,希望考量有身心障礙手冊中度、久病纏身、無工作能力,減少刑期」等語,有陳述意見狀1紙(見本院卷第27頁)在卷可查,是本院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罪質、類型均相同、犯罪動機、侵害法益之數量與程度,並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2及3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受刑人陳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7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1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26號及第9594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35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30號
113年簡上字第3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3年6月21日
113年6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上易字第630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6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3年6月21日
113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他字第430號,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237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改分基隆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498號
1、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2、編號2及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5日確定,已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