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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朱菊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朱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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