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新聞報導:一名休假返台的軍人於搭乘從東引至基隆的客輪「新台馬輪」時,闖入女性專區竊取旅客鞋子並進行猥褻行為。全文將透過法律角度探討其可能之竊盜罪、猥褻行為罪責、毀損罪的適用、船舶上管轄權與程序走向。
根據報導,該軍人施姓男子在休假期間搭乘從東引開往基隆的客船「新台馬輪」,在船上闖入女性專區,偷取旅客鞋子,並伴隨猥褻行為。當時船舶位於石門外海,稍後停靠基隆港後被通報處理。海巡署與港務警察介入偵辦,目前案件方向為竊盜與毀損嫌疑偵查中。 :contentReference[oaicite:2]{index=2}
- 涉案人身分:休假軍人,東引指揮部官兵。 :contentReference[oaicite:3]{index=3}
- 行為地點:客輪「新台馬輪」女性專區(於航行中)
- 犯罪行為:偷鞋(竊盜)+猥褻行為
- 後續處置:船方通報、警巡介入偵辦、製作筆錄等程序
| 罪名 | 構成要件重點 | 本案適用觀察 |
|---|---|---|
| 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 | 以不法方式取得他人財物,剝奪他人持有權。未得同意取用或移置他人所有物即構成。 | 偷取鞋子屬他人物品,若無同意即構成竊盜罪。 |
| 猥褻行為罪(刑法第 226-1 條) | 以猥褻方式對他人行為或施予性侮辱、摸索等不當肢體接觸。 | 於女性專區進行猥褻之行為,若符合要件,即可構成本罪。 |
| 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 | 意圖損害或破壞公私物品,使之無法正常使用或價值降低。 | 若在偷鞋過程中對鞋子、周邊設施造成破壞,可從此處罰。 |
此外,若該船為公共運輸工具,還可能遭受加重刑責或行政責任之規定。
此案發生於海上航行船舶上,牽涉海事法規與船舶管轄制度。依常規,若在公海或船舶上犯罪,通常在船舶旗國或停靠港國享有管轄權;在台灣海域或船停靠港口時,台灣司法機關有權偵查。此外,若船舶屬地方政府或公共交通工具,為公共運輸設施,對乘客安全與秩序維護責任更高,可能有其他法規(如海商法、公共安全法令)進行輔助規範。
此案目前已交由海巡與警察製作筆錄偵辦,接下來可能依犯罪程度、證據強度、嫌疑人背景、逃亡/串證風險等因素,決定是否以交保、限制住居或羈押方式處置。若檢方認為嫌疑重大且有證據滅失或勾串之風險,可能聲押。若證據不足者,則可能僅予傳喚或處以保釋程序。最終由法院依起訴書與審判程序審定責任。
法院量刑評價時會考慮以下因素:行為動機、是否主動恢復、是否有悔意、是否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影響、被告前科與身分等。若被告為軍人或公務員身份,可能在紀律法規上受額外懲處或行政調查。
客船或交通工具上若無適當安全監控(監視器、專責人員巡查、性別專區安全機制),容易成為性騷擾或猥褻高風險場域。此案凸顯公共交通工具在旅客保護上的責任不足。未來船公司與運輸主管機關應檢討女性專區安全、監控設施設計、應變流程與通報機制。若乘客遭受損害,還可能對營運業者提出民事責任要求安全保障義務的違反。
本案因發生於船舶上,涉及竊盜、猥褻與毀損等多重罪名,且牽涉船舶管轄、公共安全責任與程序保障。接下來重要觀察點包括:偵查機關如何調查船上證據(監視器、旅客證詞、行李檢視)、是否對被告採取羈押或交保、是否有業者或運輸單位共同責任、以及法院最終定罪如何量刑。對一般大眾而言,此案提醒在公共交通工具尤其是夜間或專區場所要提高警覺與防範。
聲明:本文根據公開新聞報導與法律原則撰寫,實體事實與責任待司法調查與審判結果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