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5,636元(計算式:66萬3,389元+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2,247元=66萬5,6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