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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件
終判決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頂新製油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食用的豬油和牛油後,加工製成食用油出售給下游廠商,被控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一審判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等6人無罪,二審去年逆轉改判魏應充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頂新重罰2億5000萬元;最高法院今判魏應充26罪定讞,其中7罪不得易科罰金,共計5年9月徒刑定讞,魏應充確定要入獄,刑期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魏應充另19罪各判刑3月至5月不等定讞,其餘45罪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依照原判決認定事實和理由,魏應充2014年3月20日召開糧油事業全經營決策會,當時即知道頂新向大幸福公司收購的油脂,不是可供人食用的原料油,但原判決中魏應充涉犯的45罪是在2014年3月20日之前交易完成,原審沒有調查完備就認定魏應充要負擔共犯罪責,理由仍有欠缺,有調查未盡之違法。
另外,二審判決魏應充有1罪是一審法院漏未判決,檢察官上訴二審的效力不及於此,但二審法院予以審判不合法,應撤銷由一審法院補充判決。最高法院指出,其餘定讞26罪,因魏應充上訴爭執證據能力、食安法適用、大幸福公司原料油品非欠缺供人食用品質及可精煉製成食用產品、大幸福公司無需取得食安證書等,任意指摘二審判決已說明之事項,或是對判決沒有影響的枝節事項,違背法律程式,因此駁回上訴。
頂新公司和魏應充在案件上訴三審後,因應今年7月4日大法庭上路,認為本案有法律見解爭議,聲請提案大法庭,今天也被最高法院駁回聲請;最高法院認為,聲請意旨不具原則重要性,認定不具備法定要件,沒有提案必要,駁回聲請。
彰化地檢署2014年10月依違反食安法及詐欺等罪嫌,起訴頂新公司和魏應充等人,但一審認定食安法對原料並無規範,飼料用油經精煉後只要符合食用標準,無法證明危害人體、且無法證明消費者是被騙才買頂新的油等理由,判全案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若食品有攙偽或假冒,就應認定為「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都屬違法行為;依越南工商部函覆資料,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給頂新的油品,沒有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法食品生產廠商證書,產品只能作更多顏色為飼料用,不能供人食用。
依相關專家鑑定意見,大幸福原料油經頂新檢驗結果,因酸價過高、總集性化合物與重金屬鉛含量不符合食用油安全標準,對人體有危害,縱然精煉製成產品後符合CNS國家標準,也不能就此認定可供人食用。所以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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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質油判決 頂新董座魏應充判5年9月定讞 最高院判決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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