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簡龍輝  


相  對  人  葵扇湖觀光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47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民事訴訟法第77-23條至第77-25條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均包括之。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18號、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確定在案。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元、地政機關規費共6,400元,共計11,470元,依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11,470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47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訴訟費用計算書
計 算 書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單    據
1
裁判費
5,070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2
複丈測量費
5,400元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規費徵收聯單
3
複丈測量費
1,000元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規費徵收聯單
合計
11,470元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