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許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