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92 號民事判決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游梁綢  
訴訟代理人  游沛儀  
被      告  李金龍(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其中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5.3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其中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5.3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朝枝於本院審理中114年2月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李金源、李林美、李金龍、李宇禎、李玫英、李玫瑰,原告於114年4月23日具狀聲明應由李朝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故本院准由李朝枝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然李朝枝之繼承人就李朝枝遺留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協議由李金龍繼承取得,並已於114年7月1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有戶籍謄本、系爭土地之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原告於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時撤回對承受訴訟人李金源、李林美、李宇禎、李玫英、李玫瑰之起訴,並更正聲明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割予被告李金龍、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割予原告。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其中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5.37平方公尺),兩造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其中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5.37平方公尺),兩造應有部分亦均為2分之1。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有不分割之約定,因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5項規定,求為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並聲明㈠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其中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歸被告取得、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歸原告取得。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其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三、本院判斷:
  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第1項、第82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等語,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其主張可以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上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建物為李朝枝所有,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12日會同原告、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勘驗屬實,並有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同可信為屬實。再者,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應合併分割等語,兩造均同意就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且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有李朝枝之建物,倘未合併分割,不易為整體規劃利用,足認合併分割應屬當,本院審酌兩造之主張、系爭土地之現況、經濟效用、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等情形,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性質上並無訟爭性,得由任一共有人訴請分割,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本院審酌上開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並公平,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命兩造案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符合公平,爰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