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宥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