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謝怡潔 以上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自明。又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