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舜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舜傑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80,576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