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8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鐘季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