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何姓男子持 F-1 學生簽證準備返美上課,卻在星宇航空登機前遭地勤以「不符美國入境規定」為由拒絕登機。他因此錯失行程、延後搬家、產生額外租金與通訊費,共求償 31 萬 7,105 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星宇依規查證後確認原告確實會被美國拒絕入境,拒載屬「依法行為」,並非無故拒載,判決原告敗訴。本文將從法律、航空運送契約與美國入境法規角度,解析此爭議的核心。
原告何男持有有效 F-1 學生簽證,預計搭乘星宇航空飛往美國洛杉磯返校上課。然而,2023 年 7 月 14 日準備登機時,地勤人員突然攔下他,稱其 I-20 文件(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for Nonimmigrant Student Status)存在問題,無法符合美國入境規定。
何男主張,他合法持有簽證、文件齊備,航空公司突然拒載,導致他無法返美上課,使得搬家延後、增加租金與生活成本,精神壓力也大增,因此依民事法律請求星宇賠償 31 萬餘元。
星宇航空表示,依航空運送條款,航空公司有義務確認旅客是否符合目的地國家入境規範。地勤比對文件後發現關鍵問題: 原告預計抵達美國的時間,早於 F-1 學生簽證規定的「開課前 30 日」允許入境時點。
也就是說,並非原告簽證失效,而是「入境太早」,違反美國移民法規。
為確認此點,地勤透過專線聯繫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CBP 回覆明確指出:
「學生若在開課前 30 日之前入境,美國會直接拒絕。」
因此星宇做出拒載決定,避免旅客抵達後被美方直接遣返。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航空公司如違反目的地國家的入境要求,可能遭受罰款甚至責任;因此航空公司有義務先行審核文件。
法院認定:
- 星宇確實依規定核對文件
- 並向 CBP 查證得到明確回覆
- 若讓原告搭機,美國會拒絕其入境
- 拒載行為屬「依法遵守規範」
所以拒載非無故,而是合法,也符合國際航空慣例。
原告也未能舉證航空公司侵害其權益或造成損害與星宇行為間具「法律因果關係」,因此求償無理由。
最終結果:原告敗訴,可上訴。
許多留學生以為只要簽證有效,就可自由入境,但事實並非如此。
| 文件/規範 | 內容 | 本案關聯 |
|---|---|---|
| I-20(學生身分文件) | 入境時必備,由學校核發 | 正確,但入境日期太早 |
| F-1 入境時間規則 | 只能在開學日 30 天前入境 | 原告違反規定 → 會被拒絕 |
| CBP 邊境檢查 | 擁有最終入境決定權 | CBP 已回覆:原告會被拒絕入境 |
也就是說,本案爭點不是「簽證真假」,而是「入境時間合法性」。
依據國際航空運送契約、各大航空公司運送條款與《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得在以下情形拒絕運送旅客:
- 旅客不符目的地入境資格
- 可能遭外國政府拒絕入境
- 會讓航空公司面臨罰款或責任
- 文件欠缺、過期或資料不符
本案完全符合以上狀況,因此拒載屬合法且必要。
原告提出的損害包括:
- 延期搬家租金
- 通訊費
- 額外住宿與生活成本
- 精神損害
但法院認為:
- 未證明損害與星宇拒載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
- 損害計算未提出足夠證據
- 若原告當日入境,美國確實會拒絕 → 不是星宇造成損害
因此無法成立損害賠償。
本案也反映留學生常見誤解:以為持簽證=無條件入境。 事實上,F-1 入境規定嚴格,美國 CBP 有最終裁量權,而航空公司若允許旅客不符規定出發,將承擔:
- 遣返旅客之成本
- 可能遭美國政府罰款
- 違反航空運送契約
因此航空公司反而必須慎審文件。本案法院判決也共識:航空公司拒載是基於遵守法令,而非侵害旅客權利。
星宇航空拒載事件再次提醒留學生: F-1 簽證能否入境,不只看簽證與 I-20,更取決於「入境時間是否合規」。
法院最終判決星宇並未違法,拒載行為合理且符合法規,也避免原告到美國後被當場遣返。 對航空公司而言,此案也強化了「必須審查旅客入境資格」的實務重要性。 對旅客而言,則需更了解目的地國家之入境規定,以免造成額外成本與法律爭議。
涉法規全名:
‧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
‧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相關入境規定
‧ CBP(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F-1 入境審查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