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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214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14號
債  權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明煇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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