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預謀殺人,但手段兇殘
重判無期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4月23日,李銘鴻幫黃姓好友打電話給謝姓男子,討論如何拿回黃男的女友遺落在謝男汽車上的錢包,雙方在電話中爭吵,見面後,李銘鴻下車質問:「剛剛講電話的是誰?口氣這麼差!」隨即掏出摺疊刀刺傷謝男的朋友游男的手。
同年6月8日,李銘鴻與黃男2人,與謝男方面相約談判和解,謝男帶游弟、李、洪等5名友人助勢,形成6對2的局勢,游弟要求查看黃男的包包內有沒有帶危險物品,因疑似有金屬掉出包包,謝男以為黃有帶刀,與黃男激烈拉扯。
原本在旁邊看的李銘鴻,為替黃男解圍,出言相勸「不要這樣,有話好好談」但不被理會,他竟憤而拿出摺疊刀行凶,先後朝游弟、李、洪3男猛揮、刺擊,連續刺殺長達37秒。
游弟、洪男的腹、胸、頸多處要害遭刺,當場倒地、血流不止而失去意識,李也被殺成重傷,負傷逃出追殺範圍,李銘鴻追逐他時還高喊「呼恁(你們)死」;未受傷的謝男3人,趕緊將3傷者抬上車送醫,游、洪宣告不治。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李男因偶發衝突事件而刺殺3人要害,下手速度之快、力道之猛,顯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惡性非輕,且犯後未道歉,但惡性仍與積極故意殺人、預謀殺人有差異,因此未處極刑,今年3月判處無期徒刑。
高院二審今年8月認定李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但並非預謀殺人,尚非罪無可逭,維持原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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