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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1060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10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庭豪




選任辯護人  黃當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案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偵查案號及本院案號之記載有誤,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更正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003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11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更正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268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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