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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875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5號
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債  務  人  一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鈞  

債  務  人  廖俊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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