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要點
引用來源網址: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54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府社救一字第1102646960號 函
法規體系:社政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辦理喪葬事宜,加強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喪葬補助資格如下:
(一)本縣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由實際支出喪葬費用之親屬提出申請。
(二)本縣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無親屬或有親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實際支出喪葬費用者提出申請。
三、喪葬補助金額如下:
(一)低收入戶類別核列第一款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低收入戶類別核列第二款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低收入戶類別核列第三款者:新臺幣一萬元。
(四)中低收入戶類別者: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喪葬補助者,應於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雲林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二)死亡證明書。
(三)除戶謄本或有註記死亡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殮葬費用收據正本。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章。
(六)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與死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八)申請人與死亡者不具親屬關係者應備符合申請資格之家屬委託書(或切結書)。
(九)領款收據。
五、公所受理前點申請案件並完成初審後,應送本府核定,經本府核定者始得發放補助。
六、領有本喪葬補助可同時請領其他社會保險(如國民年金、勞保年金)之喪葬補助。但獲本府同性質之喪葬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七、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本府應追繳已請領之補助費用,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