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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673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7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家豪於民國108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0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885。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6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0756元
李家豪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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