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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044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0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忠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2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忠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忠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最後審理事實知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期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民國111年12月29日前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4年6月20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皆為竊盜罪,及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數、各次犯罪時間,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後,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8、10至12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4、6、7、9所示案件合併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祝少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受刑人廖忠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5月4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7月3罪
有期徒刑10月1罪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9月1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1-111年1月1日
編號2-111年1月2日
編號3-111年1月7日
編號5-111年3月26日
編號6-111年5月1日
編號7-111年5月14日
編號12-111年4月30日
編號13-111年1月11日
編號14-111年5月20日
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4-111年1月7、8日
編號8-110年12月30日
編號9-111年6月30日
編號10-111年1月3日
編號11-111年2月17日
編號15-110年5月9日
編號16-111年5月13日
(聲請書贅載編號13-111年1月11日,應予刪除)
111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30、22874、28201、28441、28930、29433、29434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159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30、22874、28201、28441、28930、29433、29434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159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4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聲請書誤載為新北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臺灣高院(聲請書誤載為新北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00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易字第640、680號,應予更正)
111年度上易字第1700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易字第640、680號,應予更正)
111年度審簡字第25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30日,應予更正)
111年1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30日,應予更正)
111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第1700號
111年度上易第170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5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執字第2804號
新北地檢112年執他字第684號(高檢112執41核發指揮書)
臺北地檢112年執字第1061號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112執更1775)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1罪
有期徒刑10月4罪
有期徒刑7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4日
111年3月6日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2月15日、
111年1月3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47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39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聲請書誤載為士林地院,應予更正)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909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審易字第1212號,應予更正)
111年度審簡字第87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0月14日,應予更正)
112年1月12日
112年3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聲請書誤載為士林地院,應予更正)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909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審易字第1212號,應予更正)
111年度審簡字第87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1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9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39號
(112執助2080)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2年聲字第1070號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112執更1775)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1罪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8月1罪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4月23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4月16日、
111年6月8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48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510、39686、43884、4689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510、39686、43884、468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3月20日,應予更正)
112年3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3月20日,應予更正)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38號
(112執助2079)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41號
(112執助2082)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40號
(112執助2081)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6月2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