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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謝憲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4年7月10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洪文彬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8日
27,000元
NN9657817

002
洪文彬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3月31日
27,000元
NN9657818

003
洪文彬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4月20日
27,000元
NN9657819

004
洪文彬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5月20日
27,000元
NN9657820

005
游振芳
永豐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4月30日
162,900元
9328396

006
蔡志銘
永豐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4月30日
87,387元
1497362

007
謝憲正
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
114年2月28日
150,000元
HM216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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