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恆總裁陳振豐涉竊佔鄰地 非常上訴翻案無罪定讞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擁恆文創園區集團總裁陳振豐被控竊佔靈泉禪寺土地,遭判刑4年定讞。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檢方舉證不足,改判陳振豐無罪定讞。
基隆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均依竊佔罪判處陳振豐4年徒刑,因不屬於得上訴第三審的罪名而於去年5月定讞。
基隆地方檢察署起訴指控,陳振豐以通行借道名義,向靈泉禪寺借用土地,實為開發擁恆藝術園區,期滿後未依約無條件回復原狀歸還,還鋪設人行道,並填土、造橋、興建停車場。
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起訴陳振豐在民國96年開始僱工人在土地上整地、設置圍牆與警衛亭而竊佔該土地,但高院卻認定陳男從94年起興建永久性的水土保持措施,犯罪時間與態樣不同,有訴外裁判及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的違法。
最高法院也認為,高院認定的犯罪金額都以靈泉禪寺陳報資料為主,但陳振豐擔任負責人的國統公司對此有爭執,高院未說明不採用國統公司證據的理由,有違採證法則,撤銷定讞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陳振豐辯稱獲靈泉禪寺同意使用土地,原本擬以交換土地方式繼續借用土地,但因協商不成,才有這件訴訟,應屬民事糾葛,並無竊佔犯意等語,可以採信,且檢察官所提出證據,無法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因此改判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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