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報清算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丁婉茹 蕭雅方 兼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游靖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有限責任新北市立林口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聲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欣 |












